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 第四章 发审委会议 第一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 第一节 第四章 发审委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发审委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发审委委员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发审委会议召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负责召集发审委会议,组织发审委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和组织投票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请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到会陈述和接受发审委委员的询问。 第二十三条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排发审委会议、送达有关审核材料、对发审委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起草发审委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发审委会议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发审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发审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发审委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审核工作进行总结。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