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排发审委会议、送达有关审核材料、对发审委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起草发审委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