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 第四章 发审委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发审委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发审委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