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202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书、决定书经批准后,由申请部门负责实施。实施冻结、查封的部门应当制作冻结通知书或者查封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协助冻结、查封的单位名称;
冻结、查封的法律依据;
冻结、查封的财产或者证据所在机构的名称或者地址;
冻结、查封的财产或者证据的名称、数额等;
冻结、查封的起止时间;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章和日期。
协助冻结、查封的单位名称;
冻结、查封的法律依据;
冻结、查封的财产或者证据所在机构的名称或者地址;
冻结、查封的财产或者证据的名称、数额等;
冻结、查封的起止时间;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章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