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对于国发〔2016〕11号文中涉及中国证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出具保荐机构审计报告”、“出具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法律意见书”、“出具基金托管人资格法律意见书”、“出具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法律意见书”、“出具基金服务机构注册法律意见书”、“出具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及合并、分立法律意见书”、“出具期货公司合并资产评估报告”,自国发〔2016〕11号文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相应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条件。有关事项取消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请按附件2中确定的方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