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6号(2016年) 二、

二、 对于国发〔2015〕27号文、国发〔2016〕10号文中涉及中国证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证券交易所与境外机构重大合作项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涉港澳台重大事项审批”、“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审批”、“其他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审批”,自国发〔2015〕27号文、国发〔2016〕10号文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行政相对人提起的有关申请,已受理的不再审理。有关事项取消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请按附件1中确定的方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