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6号(2016年) 3

3

出具基金托管人资格法律意见书

基金托管人资格核准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2号)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5号)

律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资格法律意见书;通过完善审核标准程序,严格核查申请人股东会议决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批复等材料,就重大法律问题内部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