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1号(2015年) 附件2

附件2

中国证监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取消后的管理方式和衔接措施

1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相应取消该项行政审批,改为事后报告管理。期货公司任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以下简称《高管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其中,任命分支机构负责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任命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期货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报告。相关人员未取得我会任职资格核准文件的,期货公司可以不提交该条第(三)项规定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但应当提交相关人员的身份、学历、学位证明,简历,符合相关工作年限要求的证明,资质测试合格证明(如适用),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如适用),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明(如适用),首席风险官出具的相关人员符合条件的意见。

派出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对相关人员符合《高管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情况进行审阅,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更换。

期货公司任命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同时将相关报告材料抄报期货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