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1号(2015年) 附件1
附件1
中国证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取消后的管理方式和衔接措施
1
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审批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号)
修改《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要求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后向我会报告,加强对新上市证券交易品种交易情况的监督。
2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收费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号)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5号)
修改《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与《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明确证券交易所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收费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调整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程序,加强对收费情况的检查。
3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使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
修改《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使用要求,定期检查或抽查基金使用情况。
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新增股东或原股东转让所持股份审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9号)
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生相关事项后向我会报告。
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审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9号)
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后向我会报告,加强对新上市证券交易品种交易情况的监督。
6
期货交易场所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审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一是对期货交易场所合并的,合并后的期货交易场所承接被合并的期货交易场所的权利义务,对其按照现有监管规则等同监管;二是对期货交易场所分立的,对分立的期货交易场所按照申请设立新的期货交易场所予以监管;三是对期货交易场所解散的,加强客户持仓处理和保证金清退、财务清算等方面的监管,保护投资者、会员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7
期货交易场所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审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加强事中指导及事后监督,对于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和问题,及时予以关注。
8
期货交易场所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审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加强事中协调及事后监管,防范相关事项取消后可能产生的市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