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1年修订)(2011年) 第四章 并购重组委会议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1年修订)(2011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并购重组委会议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申请人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提出新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顾问应审慎履行职责,提供专业服务,进行独立判断,确认符合有关并购重组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提出并购重组申请。重新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