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1年修订)(2011年) 第三章 并购重组委及委员的职责 第十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1年修订)(2011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并购重组委及委员的职责 第十四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接受中国证监会聘任后,应当如实申报登记证券账户及持有上市公司证券的情况;持有上市公司证券的,应当在聘任之日起1个月内清理卖出;因故不能卖出的,应当在聘任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聘任期间暂停证券交易并锁定账户的申请。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