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1年修订)(201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按要求出席并购重组委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保守国家秘密和并购重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并购重组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不得利用并购重组委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中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并购重组当事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
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买卖上市公司的证券;
不得在履行职责期间私下与并购重组当事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
不得有与其他并购重组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诱导其他并购重组委委员表决的行为;
未经授权或许可,不得以并购重组委委员名义对外公开发表言论及从事与并购重组委有关的工作;
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