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0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并购重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并购重组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并购重组委以投票方式对并购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并购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并购重组委以投票方式对并购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并购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