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07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
并购重组委审核下列并购重组事项的,适用本规程: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
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并购重组事项。
并购重组委审核下列并购重组事项的,适用本规程: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
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并购重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