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07年) 第四章 并购重组委会议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并购重组委会议 第二十八条 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并购重组申请人发生了与其所报送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提请并购重组委召开会后事项并购重组委会议,对该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重新进行审核。会后事项并购重组委会议的参会委员不受其是否审核过该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