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0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接受聘任后,应当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对并购重组委委员的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考核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