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0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按要求出席并购重组委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保守国家秘密和并购重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并购重组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不得利用并购重组委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不得与并购重组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并购重组当事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不得持有所审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私下与上述单位或者人员进行接触;
不得有与其他并购重组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诱导其他并购重组委委员表决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