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0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并购重组委审核工作纪律的;

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勤勉尽职的;

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并购重组委会议的;

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并购重组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并购重组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并购重组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并购重组委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