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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基金有偿使用情况、赠款项目开展情况和会计资料等的监督检查,全链条规范基金运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及其管理中心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对基金收支规模、基金结余、基金运行情况以及基金管理中心的支出情况等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基金赠款项目和有偿使用项目管理以及其他重大业务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 第二十九条 基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基金使用行为的,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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