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对基金收支规模、基金结余、基金运行情况以及基金管理中心的支出情况等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