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监海岛保护与利用执法工作实施办法(2010年) 二、

二、 层级管理

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开展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执法工作,实行层级管理制度。各级海监机构层级管理如下:

中国海监总队负责全国海岛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制定全国海岛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重大的海岛执法行动,办理有必要由中国海监总队直接查处的案件。

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各级海监机构的海岛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重大海岛执法行动。全面开展本辖区内海岛的执法检查工作,负责查处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和国防用途海岛的违法案件,查处国务院审批权限内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的违法案件。

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所属支队根据海区总队的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海岛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对省级、市级、县级海监机构的海岛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省级、市级、县级海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海岛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辖区内海岛执法工作的规划和计划,组织本辖区内海岛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的海岛,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由保护区海监机构和设立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所属海洋主管部门的海监机构共同负责。

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可以根据海岛执法工作需要,指定下级海监机构异地检查和查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