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监海岛保护与利用执法工作实施办法(2010年) 一、

一、 区域管辖

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开展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执法工作实行区域管辖制度,各级执法机构的区域管辖范围如下:

中国海监总队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北海总队负责渤海和黄海北部我国所属海岛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东海总队负责东海和黄海南部我国所属海岛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南海总队负责南海我国所属海岛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所属的海区支队,按海区总队的分工,负责相关海域内的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执法工作。

各省级、市级、县级海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执法工作。

各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海监机构负责本保护区内的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执法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海监机构可以指定下级海监机构开展特定区域海岛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