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水产学会范蠡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试行)(2008年) 第七章 中国水产学会范蠡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试行)(2008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已获奖成果,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将撤销其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范蠡科技奖接受国内外有关单位赞助和个人捐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