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水产学会范蠡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试行)(2008年)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中国水产学会范蠡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试行)(2008年) 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分别会同申报单位和异议投诉者协商处理,推荐单位应予以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如期做出答复。必要时奖励工作办公室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评审委员会裁定。非实质性异议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达成一致的证明材料或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定,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协调,则取消成果获奖资格。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