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学会范蠡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试行)(200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范蠡科技奖申报条件
凡符合第三章要求的科技成果,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限制,均可申报。
申报范蠡科技奖的科技成果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技术评价,且不存在成果权属、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一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以技术评价证明为准)按要求进行申报。第一完成单位应在申报前与其他完成单位共同协商,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取得一致意见,并在推荐书的主要完成单位栏内加盖各完成单位的公章。
落选成果经补充开发研究后,技术上确有实质性突破或经进一步应用推广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或环境效益,可按原申报渠道再次申报。但连续两次参加评审未获奖的,如要继续申报,需间隔一届后进行。
凡已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或正在向国家申报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范蠡科技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