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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承担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人员训练任务的院校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空中交通管制专业师资。空中交通管制专业课教师应当具有在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岗位上实际工作的经历,并且持有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还应当定期到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进行工作实习;

经民航总局审查批准的相应的教材、教具和教学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