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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三百八十八条

第三百八十八条 民航气象(气象监视)台、站应当向进近管制室和塔台管制

室提供其所辖责任区内机场和空域内的下列气象资料:

现行天气报告;

天气预报(包括订正预报);

特殊天气报告;

按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指定的间隔时间提供指定的机场和地点和现行气压数据,以便拨正高度表;

如使用多个风力计,应当明确注明,以便识别每个风力计所监测的跑道和跑道地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