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三百八十七条

第三百八十七条 民航气象(气象监视)台、站应当向飞行情报中心和区域管

制室提供其所辖责任区内机场和航路的下列气象资料:

重要气象情报;

特殊空中气象报告;

现行天气报告;

天气预报(包括订正预报);

按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指定的间隔时间提供指定地点的现行气压数据,以便拨正高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