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二百条
第二百条 有关管制区或扇区同时接受雷达服务的航空器的架数不得超过在繁
忙情况下能安全处理的架数,并应当考虑下列限制因素:
航路、航线结构所造成的复杂的局面;
所使用的雷达覆盖范围及其功能;
对雷达管制员的工作能力及扇区可接受能力的评估;
雷达以及通信系统的自动化程度;
遇有雷达设备失效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改用备用设施或非雷达间隔时,备用雷达和通信系统的技术可靠性及可用性所能达到的程度。
通常情况下,进近扇区管制席位同时提供雷达服务航空器的数量最多为8架,区域扇区管制席位同时提供雷达服务航空器的数量最多为12架。各管制单位可根据本管制区的环境、设备、人员技术等实际情况确定本管制扇区管制席位同时可提供雷达服务航空器的最大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