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百八十三条 进近管制室管制员对进、离场航空器实施管制时,应当按照
下列程序工作:
航空器预计进入进近管制空域前30分钟,了解天气情况,取得最近的天气实况,检查通信、导航设备,校对飞行预报和计划,填写飞行进程单,安排进、离场次序;
进场航空器预计进入进近管制空域前20分钟开始守听,按时开放导航设备,向塔台管制室取得航空器着陆程序和使用跑道;
本管制区内离场航空器开车前10分钟开机守听,将离场程序通知塔台管制室;
收到进、离场航空器进入进近管制空(空中走廊)的位置报告后,指示其按照程序飞行,通知空中有关飞行活动;
通知进、离场航空器分别转换频率与塔台管制室或区域管制室联络,按照规定进行管制移交;
当塔台管制室管制员通知最低等待高度层空出后,安排进场等待的该层以上的航空器逐层下降,航空器脱离第二等待高度层时,通知航空器驾驶员转换至塔台管制室频率联络;
接到航空器驾驶员报告已与区域管制室或者塔台管制室建立联络,并且飞离进近管制空域时,准许航空器脱离联络。
进近管制室管制员对飞越航空器进行管制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工作:
按照规定及时开放通信、导航设备;
按照进入、离开进近管制空域的有关程序管制其飞行,并通知飞越的高度;
将空域内有关空中交通情报通知飞越的航空器;
按照规定进行管制移交,并将航空器飞越移交点的时间、高度通知区域管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