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塔台管制室值班管制员,对进、离场航空器实施管制时,应

当按照下列程序工作:

航空器预计起飞或者着陆前30分钟了解天气情况,检查通信、导航设备,校对时钟,检查风向风速仪、校正高度表;

航空器预计起飞前和预计进入机场管制空域前20分钟,开放本场通信导航设备并及时清理跑道;

放行航空器时,应当根据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的安排和任务性质以及各型航空器的性能,合理放行航空器。放行的管制间隔应当符合规定;

按照规定条件安排航空器进入跑道和起飞,并将起飞时间通知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航空器从起飞滑跑至上升到100米(夜间150米)的过程中,一般不与航空器驾驶员通话;

安排航空器按照离场程序飞行,按照规定时间向进近管制室或者区域管制室进行管制移交;

与已经接受管制的进场航空器建立联络后,通知航空器驾驶员进场程序、着陆条件、发生显著变化的本场天气;

着陆航空器滑跑冲程结束,通知航空器驾驶同脱离跑道程序,通知航空器驾驶员转换频率联络地面管制,同时将进程单移交地面管制员,并将着陆时间通知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

航空器进入着陆的方法,应当按照机场使用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在航空器按照仪表进近程序着陆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工作:

最低等待高度层空出后,立即通知进近管制室管制员;

与航空器建立联络后,通知航空器驾驶员占用进近起始位置的时间和着陆条件;

两架航空器使用机场无方向信标台,按照同一种仪表进近程序进入着陆时,在严格掌握规定数据的前提下,应当控制航空器之间的高度差不小于300米,同时给着陆航空器留出复飞的高度层;

航空器自最低等待高度层下降时,再次校对高度表拨正值;

根据航空器驾驶员报告掌握航空器位置,当航空器进入最后进近阶段,发布着陆许可。必要时,通知航空器驾驶员最低下降高度(或者决断高)或复飞程序。

航空器发生特殊情况危及飞行安全时,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应当安排该航空器优先着陆,并且:

迅速空出优先着陆航空器需要的高度和空间;

通知航空器驾驶员优先着陆条件和优先着陆程序;

航空器驾驶员报告通过进近起始位置时,按照正常仪表进近程序掌握航空器位置;

航空器在紧急情况下,不能按照优先着陆程序下降时,迅速调配该航空器所在高度以下的航空器避让,尽快准许该航空器着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