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五章 程序管制 第五节 离场管制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五章 程序管制 第五节 离场管制 第一百四十四条 塔台管制室根据批准的飞行计划和机场、航空情况以及有关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情报,对离场航空器发出放行许可。放行许可包括下列内容: 航空器呼号; 管制许可的界限(定位点或目的地); 批准的离场程序; 飞行航路(航线); 飞行高度; 应答机编码; 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五节 目录 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