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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 遇有地空无线电通信失效时,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应当使用灯

光或信号弹信号,对起飞、降落或在机场机动区内活动的航空器进行管制。灯光信号、信号、弹信号及目视地面信号的指示,按照附件三《管制员发给航空器的灯光或信号弹信号》和附件四《机场目视地面信号》的规定执行。遇有下列情况时,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应当向航空器、车辆和行人发出警告信号:

航空器互相接近,有相撞危险;

航空器与障碍物有相撞危险;

航空器机体情况异常;

跑道积水、结冰或松软;

航空器未经批准将进入危险区、限制区、禁区;

管制员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昼间或夜间发出的警告信号均为从地面以10秒钟的间隔发射信号弹,每弹在爆炸时,应当发出红光、绿光或星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