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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1998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教员享有下列权利:

根据培训情况向基层培训主管提出受训者结束培训的建议;

否定受训者发出的指挥指令和所做的协调、移交,随时对受训者进行考核;

参加总局或地区管理局组织的再提高培训;

享受规定的教员课时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