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1998年) 第三章 管理机构、培训教员、受训者 第三十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1998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管理机构、培训教员、受训者 第三十五条 教员享有下列权利: 根据培训情况向基层培训主管提出受训者结束培训的建议; 否定受训者发出的指挥指令和所做的协调、移交,随时对受训者进行考核; 参加总局或地区管理局组织的再提高培训; 享受规定的教员课时费补贴。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