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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199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教员的职责如下:

将自己所掌握的管制知识、技能传授给受训者;

对受训者在受训期间的工作,进行不间断的指导、监督,并对其正确与否负责;

按照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并对教学质量负责;

适时对受训者进行讲评,指出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适时填写培训记录;

每次实地操作和模拟培训结束,填写本规则附件六《培训/考核报告表》;

对见习期满的见习管制员提出继续见习或转为正式管制员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