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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1998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教员(以下简称教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爱岗敬业,责任心强,保持对事物评价的客观性;

持有民航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空中交通管制执照并在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在现行岗位工作1年以上;

有良好的组织、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

业务技能熟练,连续2年未因本人原因导致飞行事故征候(含)以上事件;

培训教员应当报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