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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1998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民航基层管制单位的管制培训职责如下:

根据本单位各席位上岗位标准制定培训计划和准备培训材料,并适时修改、补充;

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上岗前培训、资格培训、设备培训、熟练培训、复习培训、附加培训、补习培训具体计划;

选拔岗位培训教员,组建培训组;

监督各项培训计划的实施,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和中心培训主管报告培训情况;

根据培训组的建议,决定结束培训、追加培训、暂停培训、继续培训或停止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