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监察员设下列监察类别:
航空安全类;
飞行标准类;
航空器适航类;
机场类;
安全保卫类;
空中交通管理类;
航空市场类;
综合执法类;
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类别。
监察员确定监察类别后称为“中国民用航空××××(类别)监察员”。
监察员的基本职责在本规定附件四《监察员证副页正面》中规定。
航空安全类;
飞行标准类;
航空器适航类;
机场类;
安全保卫类;
空中交通管理类;
航空市场类;
综合执法类;
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类别。
监察员确定监察类别后称为“中国民用航空××××(类别)监察员”。
监察员的基本职责在本规定附件四《监察员证副页正面》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