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监察员统一颁发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证(以下简称监察员证)并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依据本规定审核监察员资格,负责办理、发放、收回和销毁监察员证的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监察员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行政法律基础知识考试和监察员证的管理,并对本地区监察员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