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2年) 第一章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制定本…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监察员统一颁发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证(以下简称监察员证)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监察员执法应当出示监察员证。未出示监察员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拒绝接受监察。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