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监察员必须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对列入秘密级以上(含秘密级)的资料,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在公开刊物、报纸、电台或电视台发表。需对外提供或公开发表时,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及同级保密委员会或者部门领导审查批准。对秘密级以下的资料,要妥善保存。

监察员应当为举报人及其要求保密的事项保守秘密。

监察员应当依法为行政相对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