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监察员履行职责时的权限如下:

制止违法行为;

巡视、检查现场(包括证件、资料、设施、设备、航空器等);

约见或者询问受监察单位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调阅、摘抄、复制、扣押有关资料、物品;

抽样取证;

向所属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依法做出当场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