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监察员依法履行下列一般职责:
对受监察单位和个人贯彻执行民航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主持或者参与事故纠纷的现场调查;
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并办理行政处罚事项;
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
承办规定的或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察员履行上述职责,应当及时向所属机关或者组织报告情况。
对受监察单位和个人贯彻执行民航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主持或者参与事故纠纷的现场调查;
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并办理行政处罚事项;
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
承办规定的或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察员履行上述职责,应当及时向所属机关或者组织报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