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规定的情形或者民航总局认为应当收回监察员证的其他情形外,监察员证长期有效。

监察员证由证件夹和证件组成。

证件夹封面格式见本规定附件一〔略〕;证件分为正页和副页,其格式分别见本规定附件二至附件五〔略〕。

监察员证正页盖具民航总局印章,副页盖具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印章。正页和副页同时使用并分别盖具印章,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