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负责初始法律培训,民航局有关部门负责相应监管专业的初始业务培训。 初始培训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学员有作弊行为的,取消成绩,1年内不得申请监察员证。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