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监察员培训分为初始培训和持续培训。

初始培训,是指为取得监察员资格而接受的民航行政执法所需的基本法律知识、专业知识方面的培训。初始培训包括初始法律培训和初始业务培训。

持续培训,是指监察员定期接受的民航行政执法所需法律知识、专业知识方面的培训。持续培训包括持续法律培训和持续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