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6年) 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二百一十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下列主要制度:

值班制度、天气会商制度、重要天气总结制度;

设备管理制度、资料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

培训及管理制度、工作质量检查、评定以及评估制度;

预报工作制度、观测工作制度、设备运行维护维修制度;

专机保障制度、应急管理制度;

用户需求与响应制度;

气象服务协议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