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6年) 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二百一十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下列主要制度:
值班制度、天气会商制度、重要天气总结制度;
设备管理制度、资料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
培训及管理制度、工作质量检查、评定以及评估制度;
预报工作制度、观测工作制度、设备运行维护维修制度;
专机保障制度、应急管理制度;
用户需求与响应制度;
气象服务协议管理制度。
值班制度、天气会商制度、重要天气总结制度;
设备管理制度、资料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
培训及管理制度、工作质量检查、评定以及评估制度;
预报工作制度、观测工作制度、设备运行维护维修制度;
专机保障制度、应急管理制度;
用户需求与响应制度;
气象服务协议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