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6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第二百一十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下列主要工作程序:

专业人员的技术及工作能力评价程序;

资料的获取和交换程序;

产品的制作程序;

产品的发布程序;

服务工作程序;

资料的保存和处理程序;

设备的监控、维护维修程序;

质量检查、评定以及评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