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6年) 第二章 气象服务机构 第三节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6年) 第三节 第二章 气象服务机构 第三节 机构的运行要求 第二十条 民航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国际机场的气象台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其他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为航空器飞行提供航空气象服务。 第二十一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不得安排未持有有效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的人员独立从事民用航空气象观测、气象探测、气象预报及气象设备维护维修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不得在民用航空气象观测、气象探测、气象预报及气象情报交换和发布过程中使用不符合民用航空气象设备技术要求的气象业务系统、设备。 第二十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制定、发布、修订和补充运行手册的制度,并保持运行手册持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的运行手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保存完整有效的运行手册,保存地点和方式应当便于气象人员查阅。 第二十六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对发布的气象产品及设备的运行情况持续监控。 第二十七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记录如下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与飞行事故或者其他航空不安全事件相关的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统计和上报运行信息。 第三十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与应急演练以及应急后评估工作,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的气象工作应急预案应当与所在机场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三十一条 在以下情况下,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实施试运行: 第三十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组织实施试运行时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第三十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对试运行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业务运行。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