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记录如下工作情况:

人员值班情况;

气象产品的制作与发布情况;

设备的运行及维护维修情况;

天气会商情况;

服务情况;

质量检查、评定、评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