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6年) 第二章 气象服务机构 第三节 机构的运行要求 第二十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气象服务机构 第三节 机构的运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记录如下工作情况: 人员值班情况; 气象产品的制作与发布情况; 设备的运行及维护维修情况; 天气会商情况; 服务情况; 质量检查、评定、评估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